斗六南聖宮視聽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|
一、 |
本宮經管之視聽場所,在不違背原定用途前提下,提供場地使用,特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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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提供使用對象:凡國內各機關及有組織之社會團體,推行有關文教宣傳及社教活動或會議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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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擬申請借用單位,必須於一週前持申請表件(填明使用事由及活動內容、時間),經會簽本宮總務組同意及宮主核准後,依規定辦理繳費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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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使用單位申請登記後,如本宮有特殊需要或奉令舉辦活動時,得通知申請使用單位撤銷登記或變更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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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申請使用單位在約定使用日期內,無論使用與否,所付之清潔維護費概不退還(但如有第三之情事,經商請使用人延期或另擇適當時間,而使用人不同意時,得退還全部費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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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使用者應注意維護愛惜公物,如有損壞,使用人應負賠償之責,並於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恢復原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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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|
使用者對於場地應善盡維護整潔之責,於活動結束應整理乾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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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 |
使用人於場所內,如有臨時接裝電器等相關設備需要,應經本宮總務組同意,並自備合格電器技術人員裝置,以策安全,如有意外發生,一切概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本宮因此所受之損害。活動後,各項設備、物品應物歸原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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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 |
活動時間以不影響本宮正常活動為前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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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 |
使用時間:8時至21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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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 |
繳費標準:每小時收取清潔維護費(含水電費)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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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 |
本宮提供使用之場所,由總務組派人協助指導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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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 |
使用本宮場所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本宮得拒?或停止其活動進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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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違反政府法令及本宮規定者。
2、使用後其活動與申請登記事由內容不符者。
3、活動內容有違反善良風俗者。
4、不遵守使用規定事項者。
5、商業行為。
6、政治性活動。
7、其他足以妨礙本宮正常活動者。 |
十四、 |
場地使用費用(如第十一條所列)應於活動前全部繳清,始完成申請手續。 |
十五、 |
使用者應遵守法令規定及本宮規約,違約者應負法律責任並取消爾後場地借用權利。 |
十六、 |
本作業要點經由申請人簽章後,即視同合約。 |
十七、 |
本合約一式二份,使用人及本宮各執一份,如有違反各條款之一者,使用人應負賠償之責。 |
十八、 |
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呈主委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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斗六南聖宮【 】使用申請表(e-mail):nst.temple@msa.hinet.net (下載申請表 ) |
一、使用團體: |
二、負責人: |
電話: |
三、地址: |
四、聯絡人: |
五、使用日期時間: |
六:人數: |
七、用途說明: |
八、樂捐獻金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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